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(guī)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,規(guī)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,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,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》、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》、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規(guī)范。 第二條 本規(guī)范適用于餐飲服務提供者,包括餐館、小吃店、快餐店、飲品店、食堂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等。 第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或業(yè)主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,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法律責任。 第四條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和實施先進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,不斷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水平。 第五條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消費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飲食的條件。 第六條 本規(guī)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。ㄒ唬┎惋嫹⻊眨褐竿ㄟ^即時制作加工、商業(yè)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,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。 。ǘ┎惋嫹⻊仗峁┱撸褐笍氖虏惋嫹⻊盏膯挝缓蛡人。 。ㄈ┎宛^(含酒家、酒樓、酒店、飯莊等):指以飯菜(包括中餐、西餐、日餐、韓餐等)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,包括火鍋店、燒烤店等。 特大型餐館: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㎡以上(不含3000㎡),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(不含1000座)的餐館。 大型餐館: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~3000㎡(不含500㎡,含3000㎡),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~1000座(不含250座,含1000座)的餐館。 中型餐館: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~500㎡(不含150㎡,含500㎡),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~250座(不含75座,含250座)的餐館。 小型餐館: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㎡以下(含150㎡),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(含75座)的餐館。 (四)快餐店:指以集中加工配送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提供者。 。ㄎ澹┬〕缘辏褐敢渣c心、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。 (六)飲品店:指以供應酒類、咖啡、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提供者。 甜品站: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主店經營場所內或附近開設,具有固定經營場所,直接銷售或經簡單加工制作后銷售由餐飲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、飲料、甜品為主的食品的附屬店面。 。ㄆ撸┦程茫褐冈O于機關、學校(含托幼機構)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建筑工地等地點(場所),供應內部職工、學生等就餐的提供者。 (八)集體用餐配送單位: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,集中加工、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。 。ň牛┲醒霃N房:指由餐飲連鎖企業(yè)建立的,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,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,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。 。ㄊ┦称罚褐父鞣N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(tǒng)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,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。 原料: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飲用的物質和材料。 半成品:指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后,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。 成品:指經過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。 。ㄊ唬霾耍òɡ洳、冷葷、熟食、鹵味等):指對經過烹制成熟、腌漬入味或僅經清洗切配等處理后的食品進行簡單制作并裝盤,一般無需加熱即可食用的菜肴。 (十二)生食海產品:指不經過加熱處理即供食用的生長于海洋的魚類、貝殼類、頭足類等水產品。 。ㄊ鸦ǖ案:指以糧、糖、油、蛋為主要原料經焙烤加工而成的糕點胚,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。 。ㄊ模┈F(xiàn)榨飲料:指以新鮮水果、蔬菜及谷類、豆類等五谷雜糧為原料,通過壓榨等方法現(xiàn)場制作的供消費者直接飲用的非定型包裝果蔬汁、五谷雜糧等飲品,不包括采用濃漿、濃縮汁、果蔬粉調配而成的飲料。 (十五)加工經營場所:指與食品制作供應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,包括食品處理區(qū)、非食品處理區(qū)和就餐場所。 1.食品處理區(qū):指食品的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飪和備餐場所、專間、食品庫房、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(qū)域,分為清潔操作區(qū)、準清潔操作區(qū)、一般操作區(qū)。 。1)清潔操作區(qū):指為防止食品被環(huán)境污染,清潔要求較高的操作場所,包括專間、備餐場所。 專間:指處理或短時間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專用操作間,包括涼菜間、裱花間、備餐間、分裝間等。 備餐場所:指成品的整理、分裝、分發(fā)、暫時放置的專用場所。(2)準清潔操作區(qū):指清潔要求次于清潔操作區(qū)的操作場所,包括烹飪場所、餐用具保潔場所。 烹飪場所:指對經過粗加工、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進行煎、炒、炸、燜、煮、烤、烘、蒸及其他熱加工處理的操作場所。 餐用具保潔場所:指對經清洗消毒后的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、容器進行存放并保持清潔的場所。 。3)一般操作區(qū):指其他處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場所,包括粗加工場所、切配場所、餐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和食品庫房等。 粗加工場所:指對食品原料進行挑揀、整理、解凍、清洗、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處理的操作場所。 切配場所:指把經過粗加工的食品進行清洗、切割、稱量、拼配等加工處理成為半成品的操作場所。 餐用具清洗消毒場所:指對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、容器進行清洗、消毒的操作場所。 2.非食品處理區(qū):指辦公室、更衣場所、門廳、大堂休息廳、歌舞臺、非食品庫房、衛(wèi)生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(qū)域。 3.就餐場所: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,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衛(wèi)生間、門廳、大堂休息廳、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。 。ㄊ┲行臏囟龋褐笁K狀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態(tài)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溫度。 。ㄊ撸├洳兀褐笇⑹称坊蛟现糜诒c以上較低溫度條件下貯存的過程,冷藏溫度的范圍應在0℃~10℃之間。 (十八)冷凍:指將食品或原料置于冰點溫度以下,以保持冰凍狀態(tài)貯存的過程,冷凍溫度的范圍應在-20℃~-1℃之間。 。ㄊ牛┣逑矗褐咐们逅宄蠆A帶的雜質和原料、餐用具、設備和設施等表面的污物的操作過程。 。ǘ┫荆河梦锢砘蚧瘜W方法破壞、鈍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過程。 。ǘ唬┙徊嫖廴荆褐甘称、食品加工者、食品加工環(huán)境、工具、容器、設備、設施之間生物或化學的污染物相互轉移的過程。 。ǘ⿵臉I(yè)人員:指餐飲服務提供者中從事食品采購、保存、加工、供餐服務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員。 第七條 本規(guī)范中“應”的要求是必須執(zhí)行;“不得”的要求是禁止執(zhí)行;“宜”的要求是推薦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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